泡沫滅火設備之放射區域,依下列規定: 一、使用泡沫噴頭時,每一放射區域在樓地板面積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一百 平方公尺以下。 二、使用泡水噴頭時,放射區域占其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以上,且至少二 百平方公尺。但樓地板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者,放射區域依其實際 樓地板面積計。
修正本文、第一款、第二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一、條次變更。 二、有關泡沫滅火設備之放射區域依使用泡沫噴頭或泡水噴頭別,參照日本消防法施 行規則第十八條修正放射區域樓地板面積,並依東京消防廳基準增訂第二款有關 泡水噴之放射區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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