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3/04/06
一、修正第一項本文、第一款與第二款本文、第二款第二目,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二、為確保全區放射之泡沫放射量,參酌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一目及內政部八十五年九月份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
錄提案十一決議之規定,防護區域開口部未能自動閉鎖者,應加算其洩漏量,及
同第四條說明一之理由,爰修正第二款第一目。
三、修正第一項第三款,理由同第三十一條說明二。
四、為確保泡沫滅火設備放射水溶液量,參酌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定第十八條第二項第
五款及內政部八十五年九月份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
提案十一決議之規定,應加算充滿配管所需泡沫水溶液量,並以總泡水溶液百分
之二十加算之,爰增列第二項。
- 85/03/13
一、條次變更。
二、針對泡沫頭、高發泡放出口及移動式別,參照日本消防施行規則第十八條增訂其
水源容量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