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原液與水混合使用之濃度,依下列規定: 一、蛋白質泡沫液百分之三或百分之六。 二、合成界面活性泡沫液百分之一或百分之三。 三、水成膜泡沫液百分之三或百分之六。
修正本文文字,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係規定泡沫原液與水混合使用之濃度,原條文卻規定「泡沫原液種類」與內 容有別,爰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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