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79 條
泡沫原液與水混合使用之濃度,依下列規定:
一、蛋白質泡沫液百分之三或百分之六。
二、合成界面活性泡沫液百分之一或百分之三。
三、水成膜泡沫液百分之三或百分之六。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3/04/06
修正本文文字,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85/03/13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係規定泡沫原液與水混合使用之濃度,原條文卻規定「泡沫原液種類」與內
    容有別,爰修正之。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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