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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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民間防災審查輔導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
    善,本部得廢止其資格:
(一)未按執行計畫書內容執行業務。
(二)執行成效總平均低於六十分或單一檢核面向低於四十分。
(三)停業、歇業、解散、破產或有其他足認喪失執行業務能力情事。
(四)有具體事證足認影響審查作業之公正性。
    民間防災審查輔導機構自廢止其資格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提出申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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