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本指導原則發布前,本署核發之火災搶救指揮相關訓練證書,於本指 導原則發布後,視為中央班訓練合格證書。 前項火災搶救指揮相關訓練認定有疑義時,以訓練總時數達四十小時 以上,且火災搶救指揮相關課程達二十小時者,視為火災搶救指揮相 關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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