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 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一、明定本署人事業務職掌、範圍及人員任用方式。 二、人事室主任職等比照內政部警政署人事室主任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