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112/03/13 修正)
8
八、各級行政機關應就業務主管立場及依本作業規定,訂定或修正所屬災
    害緊急通報作業相關規定,其內容應明定災害規模等級、災害通報等
    級、緊急處理層級及相關應變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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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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