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救災事項如下: 一、災害警報之傳遞、應變戒備、人員疏散、搶救、避難之勸告、災情蒐 集及損失查報。 二、交通管制、秩序維持。 三、消防、防汛及其他應變措施。 四、受災民眾臨時收容、社會救助及弱勢族群特殊保護措施。 五、受災兒童及少年、學生之應急照顧。 六、搜救、緊急醫療救護及運送。 七、協助相驗、處理罹難者屍體、遺物。 八、民生物資與飲用水之供應及分配。 九、漂流物、沈沒品及其他救出物品之保管、處理。 十、其他由應變中心指揮官臨時分派事項。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七條酌作文字修正,並調整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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