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8
八、應變中心二級以上開設時,編組部會應指派辦理災害防救業務,熟稔
    救災資源分配、調度,並獲充分授權之技監、參事、司(處)長或簡
    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專責人員進駐應變中心,統籌處理各該部會
    防救災緊急應變及相關協調事宜,並另派幕僚人員進駐應變中心執行
    各項災害應變事宜。
    前項進駐應變中心專責人員,其輪值原則最多為二至三梯次。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4/07/08
點次變更,並配合法制體例,將「十二職等」修正為「第十二職等」。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