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止防焰性能認證作業規定 (108/03/22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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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第十點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時,其變更事項為
    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施實地調查。
(一)申請人地址變更者。
(二)負責人變更者。
(三)公司商號名稱變更者。
(四)防焰處理技術人員變更者。但人員增加者,不辦理變更登記。
    前項變更事項,本部應通知當地消防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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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7/07/15
酌作符號刪除及文字修正。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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