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8
八  保安監督人複訓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其課程名稱及時數規定如下:
 (一) 危險物品管理實務探討:二小時。
 (二) 危險物品處理作業基準:二小時。
 (三) 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對策:二小時
 (四) 消防防災計畫之說明及檢討:一小時。
 (五) 測驗:一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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