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99/06/02 修正)
第 8 條
供製造專業爆竹煙火使用之黑色火藥與導火索之購買、輸入、運輸、儲存
、火藥庫之設置或變更及安全管理等事項,準用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之
規定。
前項所定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事業用爆炸物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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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9/06/02
一、本條新增。
二、製造專業爆竹煙火使用之黑色火藥及導火索,原係由經濟部依「實業用爆炸物管
    理辦法」規定管理。嗣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制定施行之「事業用爆炸物管理
    條例」,未規範前述之黑色火藥及導火索,上開辦法並於九十五年間廢止。為使
    其管理事項有所依據,爰於第一項明定供製造專業爆竹煙火使用之黑色火藥及導
    火索之購買、輸入、運輸、儲存、火藥庫之設置或變更及安全管理事項,準用事
    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三、第二項明定上開事項之委託事宜。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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