曬藥場曬藥架之材料應為木質或竹質,並以竹釘或籐條固定之,使用鐵釘 者,應不得外露;曬藥盤之材料應為木質、竹質或其他不發火材料。曝曬 時應保持曝曬物品之穩定,以免發生摩擦。
本條有關曬藥場之距離規定移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二。
一、條次變更。 二、鑑於曬藥廠火藥量大,為避免其發生災害時波及場內其他建築物,爰明定其與製 造場所內各建築物應保持一定之安全距離。 三、另參照設施標準第十四條規定,增列曬藥架、曬藥盤之材質及曝曬之安全規定, 以確保安全。
參考設施標準第十四條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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