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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本條例之修正施行,修正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所引條次。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專業爆竹煙火須由專業人員施放。又依「專
業爆竹煙火施放作業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爆竹煙火監督人得充任
專業爆竹煙火之施放人員,為提升其專業能力,並確保施放安全,其訓練課程實
有修正之必要,爰於第三項第七款及第八款增列專業爆竹煙火施放活動規劃及專
業爆竹煙火施放操作實務等兩門初訓課程,訓練時數亦配合調整為二十四小時;
另於第四項第四款複訓課程,增列專業爆竹煙火施放實務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