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8 條
申請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案件,經審查合格者,發給型式認可證書,並
公告之;不合規定者,應敘明理由,不予認可。
前項型式認可證書應登載事項如下: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地址。
三、負責人姓名。
四、產品名稱。
五、認可內容。
六、有效期間。
七、認可專業機構名稱。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應登載事項。
前項型式認可證書登載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檢附
申請書、原型式認可證書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原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
構申請變更,並換發型式認可證書;其有效期間至原型式認可證書有效期
間屆滿之日止。但變更涉及性能者,應重新申請型式認可。
型式認可證書遺失或毀損者,得向原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申請補發或換
發;其有效期間至原型式認可證書有效期間屆滿之日止。
本辦法如有修正,致使一般爆竹煙火之型式認可要件變更時,原爆竹煙火
認可專業機構應註銷已核發之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證書,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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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4/12/24
一、條次變更。
二、參酌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第十一條、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作業
    及管理要點第七點、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作業及管理要點第五點等立法
    體例,修正第二項有關型式認可證書應登載事項,其中認可內容係指產品尺寸、
    火藥量、個別認可標示附加方式(附加於本體上或最小包裝上)等。
三、參酌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於第三項明定型
    式認可證書登載事項變更之申請,應由原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辦理。另配合第
    二項型式認可證書應登載事項之修正,修正第三項有關申請變更換發型式認可證
    書之有效期間計算方式,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增訂第四項有關型式認可證書遺失或毀損者,其補發或換發之程序及證書有效期
    間計算方式。
五、修正第五項,明定型式認可要件變更時,應由原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註銷已核
    發之型式認可證書,並公告之。
99/12/06
一、為明定第一項型式認可證書應登載事項,增訂第二項,以資明確。
二、配合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前段增訂型式認可證書申請變更事項,增訂第三項,明
    定型式認可證書得申請變更之情形。惟變更涉及性能者,應重新申請型式認可。
    後續項次配合調整。
97/09/09
本條未修正。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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