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4/12/24
一、條次變更。
二、參酌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第十一條、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作業
及管理要點第七點、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作業及管理要點第五點等立法
體例,修正第二項有關型式認可證書應登載事項,其中認可內容係指產品尺寸、
火藥量、個別認可標示附加方式(附加於本體上或最小包裝上)等。
三、參酌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於第三項明定型
式認可證書登載事項變更之申請,應由原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辦理。另配合第
二項型式認可證書應登載事項之修正,修正第三項有關申請變更換發型式認可證
書之有效期間計算方式,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增訂第四項有關型式認可證書遺失或毀損者,其補發或換發之程序及證書有效期
間計算方式。
五、修正第五項,明定型式認可要件變更時,應由原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註銷已核
發之型式認可證書,並公告之。
- 99/12/06
一、為明定第一項型式認可證書應登載事項,增訂第二項,以資明確。
二、配合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前段增訂型式認可證書申請變更事項,增訂第三項,明
定型式認可證書得申請變更之情形。惟變更涉及性能者,應重新申請型式認可。
後續項次配合調整。
- 97/09/09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