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非即時報表單分為災情明細表、災情統計表、彙總表三種,有關通報 作業程序如下: (一)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結束後 1 個月內,各中央業務主管機關所 屬機關(單位)應填報災情明細表,通報至中央業務主管機關完成 填報災情統計表。 (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結束後 2 個月內,各中央業務主管機關應 填報災情統計表,通報至各該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中央災害防 救業務主管機關彙辦。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開設結束後 1 個月內,各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填報災情明細表,通報至中央災害防救業 務主管機關完成填報災情統計表。
一、配合修正草案條次變更,現行作業規定第六點規定變更為修正草案第八點規定。 二、第二款款次變更為第三款,並增列「各直轄市、縣(市)、、、」文字。 三、增訂各中央業務主管機關於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結束後 2 個月內之填報作業 規定。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