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消防車及救災車之調派成效良好、執行得宜,有效防止災害擴大,提 升消防機關形象,由消防機關辦理獎勵;違反本規定使用或派遣、執 行不當,由消防機關本於權責依規定議處。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政府消防機關之人事管理屬地方自治事項,依據「警察 人員人事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與「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規定,地方政府消防人員 考核與考績事項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有關地方消防人員之懲處,各 消防機關視機關勤業務情形及人員管理之需要,自行訂定獎懲標準表,報請直轄市政 府、縣(市)政府備查,或逕適用各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訂定之獎懲標準表 ;至如另涉有違反相關法律,自應依各該法令規定辦理或移送法辦;故修正相關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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