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火災調查鑑定作業要領 (113/03/11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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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初步訪詢
(一)到達現場應先向火場指揮官報到,巡繞現場一周確認火災規模及範
      圍,蒐集現場概要相關資料。
(二)尋訪火場發現者、初期滅火者、避難者及參與救災者等關係人,查
      詢與火源之關係及發覺、搶救火災或逃生之經過,並記錄其姓名、
      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電話號碼等,其中重要關係人應儘速
      製作談話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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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6/01/18
項次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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