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權責機關提報之請調名冊,由消防署依其志願地區及優先順序列冊函 送權責機關參考。 需用機關自名冊中遴選進用者,其缺額優先由相關考試錄取人員分發 補足;未自名冊中遴用者,不列入優先分發名額。 權責機關甄選作業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相關規定,於消防署所定作業 時程內完成,並副知消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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