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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點新增。
二、參考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第一項明定專業廠商執行
業務應遵守事項。
三、查本部一百年一月十二日內授消字第一○○○八二○三八四號函說明三:「所提
非本人進行檢修作業是否適用不實檢修報告規定乙節,按消防專技人員執行業務
應親自執業,執行業務時得視其工作之繁簡而有其他協助人員,消防專技人員未
實際從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而製作報告書,涉違反消防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
。」爰第一項第四款明定專業廠商專任消防專技人員需親自或指導監督及確認其
他員工執行滅火器性能檢查及藥劑更換充填作業。
四、為讓直轄市、縣(市)消防局派員至專業廠商作業場所檢(勘)查確認其專任消
防專技人員是否依審查通過之滅火器性能檢查及藥劑更換充填作業流程執行業務
,參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
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第一項第六款明定作業場所應設置監控系統攝錄
作業情形且錄影資料應保存一定期限。
五、為確保滅火器性能檢查及藥劑更換充填作業品質,且其品質之維護係專業廠商的
責任,爰增列第二項至第四項明定專業廠商應定期會同當地消防機關就其執行之
性能檢查及藥劑更換充填作業的滅火器抽樣送本部登錄機構針對噴射時間、藥劑
充填量、藥劑主成分等 3 個項目進行檢測,及專業廠商就檢測結果有疑義時之
複驗申請期限與滅火器抽樣檢測所需置換之新品滅火器、郵寄及檢(複)驗等費
用,由專業廠商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