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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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專業廠商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業務:
(一)不得有違反法令之行為。
(二)不得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三)不得無故洩漏因業務而知悉之秘密。
(四)由消防專技人員親自或指導監督及確認其他員工執行職務,並應依
      滅火器檢修基準進行滅火器性能檢查及藥劑更換充填作業,發現有
      缺點之滅火器,應即進行檢修、更換(充填)滅火藥劑、零件或更
      新,及據實填寫滅火器檢查表。
(五)依審查通過之滅火器性能檢查及藥劑更換充填作業流程,確實執行
      業務。
(六)應於證書登載之作業場所進行滅火器性能檢查及藥劑更換充填作業
      ,滅火器不得露天堆置,且該場所應設置監控系統攝錄作業情形,
      錄影資料並應保存三個月以上。
    為確保滅火器性能檢查及藥劑更換充填作業品質,專業廠商應每半年
    會同當地消防機關就滅火器性能檢查及藥劑更換充填作業登記清冊抽
    樣二具送內政部登錄機構就噴射時間、藥劑充填量、藥劑主成分等項
    目進行檢測及保存,登錄機構於受理後,應於一個月內完成檢測結果
    報告書並函送專業廠商及其作業場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消防局。但滅火器抽樣檢測連續合格達二次者,得一年內免再辦理抽
    樣檢測。
    專業廠商對前項檢測結果有疑義者,得於收受檢測結果報告書之次日
    起十五日內向檢測之登錄機構提出複驗申請,並可於複驗當日派員觀
    看,但不得有干擾檢測流程之行為。
    前二項所需置換之新品滅火器、郵寄及檢(複)驗等費用,由專業廠
    商負擔。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9/08/21
一、本點新增。
二、參考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第一項明定專業廠商執行
    業務應遵守事項。
三、查本部一百年一月十二日內授消字第一○○○八二○三八四號函說明三:「所提
    非本人進行檢修作業是否適用不實檢修報告規定乙節,按消防專技人員執行業務
    應親自執業,執行業務時得視其工作之繁簡而有其他協助人員,消防專技人員未
    實際從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而製作報告書,涉違反消防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
    。」爰第一項第四款明定專業廠商專任消防專技人員需親自或指導監督及確認其
    他員工執行滅火器性能檢查及藥劑更換充填作業。
四、為讓直轄市、縣(市)消防局派員至專業廠商作業場所檢(勘)查確認其專任消
    防專技人員是否依審查通過之滅火器性能檢查及藥劑更換充填作業流程執行業務
    ,參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
    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第一項第六款明定作業場所應設置監控系統攝錄
    作業情形且錄影資料應保存一定期限。
五、為確保滅火器性能檢查及藥劑更換充填作業品質,且其品質之維護係專業廠商的
    責任,爰增列第二項至第四項明定專業廠商應定期會同當地消防機關就其執行之
    性能檢查及藥劑更換充填作業的滅火器抽樣送本部登錄機構針對噴射時間、藥劑
    充填量、藥劑主成分等 3  個項目進行檢測,及專業廠商就檢測結果有疑義時之
    複驗申請期限與滅火器抽樣檢測所需置換之新品滅火器、郵寄及檢(複)驗等費
    用,由專業廠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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