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8 條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新增應實施認可品目,登錄機構於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內
,得檢附第四條規定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書面審查
並實地評鑑合格後,增列認可品目,並換發登錄證書;其有效期間與原登
錄證書效期相同。
登錄機構未依前項申請增列認可品目者,於登錄證書之有效期間屆滿後,
應重新申請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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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6/07/28
本條未修正。
101/06/21
一、同第三條說明二及依信賴保護原則,第一項明定登錄機構於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內
    ,中央主管機關於原核准辦理認可業務類別項下公告新增認可品目時,登錄機構
    得申請增列認可品目及其申請程序;未申請者,仍得辦理原核准認可業務類別所
    列品目之認可至登錄證書有效日為止。
二、登錄機構於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內,且中央主管機關於原核准辦理認可業務類別項
    下公告新增認可品目時,如登錄機構於登錄證書之有效期間屆滿前,未依第一項
    申請增列認可業務類別之品目,而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展延,其將因不符合
    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而不許展延,爰第二項明定登錄機構應重新申請登錄
    。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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