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07/28
本條未修正。
- 101/06/21
一、同第三條說明二及依信賴保護原則,第一項明定登錄機構於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內
,中央主管機關於原核准辦理認可業務類別項下公告新增認可品目時,登錄機構
得申請增列認可品目及其申請程序;未申請者,仍得辦理原核准認可業務類別所
列品目之認可至登錄證書有效日為止。
二、登錄機構於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內,且中央主管機關於原核准辦理認可業務類別項
下公告新增認可品目時,如登錄機構於登錄證書之有效期間屆滿前,未依第一項
申請增列認可業務類別之品目,而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展延,其將因不符合
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而不許展延,爰第二項明定登錄機構應重新申請登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