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8
八、附則
    交通道路事故現場常需機關共同處理或跨機關間協調,為能促進效能
    ,平時宜多方參研相關規範,如內政部、交通部、衛生署會銜發布之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內政部、交通部會銜發布之「道路交通
    安全規則」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警政署之「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規範」等,先為整備,俾於現場快速協調配當各項資源
    與流程,共同協力安全快速救護傷患。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