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其他: (一)非經本中心許可,不得擅入教室。 (二)教室財產登記及管理,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每年度維護保養後應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之規定於財產登記 清冊註記。 2.新添購之設備(耗材除外)均應編入財產登記清冊管理。 (三)申請單位使用期間發生意外事故者,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並立即處 置。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