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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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署下列職缺及人員不辦理升遷考核,由本署署長或內政部長核定逕
    行升任:
(一)署長、副署長。
(二)主任秘書。
(三)一級單位主管及簡任職務。
(四)機要人員。
(五)經甄審委員會提報本署署長核定不宜辦理升遷考核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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