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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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專業機構辦理型式認可、個別認可、型式認可延展,應於其試驗室進
    行試驗,並得派員至液化石油氣容器製造場查核,於試驗完成後出具
    試驗報告。
    依前項辦理現場查核者,其試驗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容器申請人或委託生產者設有試驗設備、生產設備及技術人員。
(二)經專業機構實地審查具生產及試驗能力。
    容器自國外進口者,專業機構得要求容器申請人出具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之國外第三公正機構開具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場內試驗報告代替
    現場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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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6/07/03
配合第四點修正,專業機構不得將部分試驗項目委由其他機構辦理,故於本點明定專
業機構僅能於該機構之試驗室進行檢驗,不得於其他機構辦理。
103/07/04
一、第一項明定有關型式認可、個別認可,事涉試驗之作業,由專業機構依所建置試
    驗室及設備實施試驗;另型式認可及其延展作業,為確認廠商申請資料是否與現
    場實際情形符合,故得派員至容器製造廠(場)執行查核,並應於試驗完後出具
    試驗報告。
二、第二項明定現場查核其試驗報告應記載內容。
三、為證明申請人進口容器型式認可資料與國外原廠之現場情形相符,以及明辨國外
    第三公證機構試驗報告真偽,以保障國內消費者權益,爰參考消防機具器材及設
    備認可實施辦法第七條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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