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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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管考機制規定如下:
(一)計畫執行期間,受補助機關應依分月預定工作進度摘要表(如附件
      二),每月填寫分月預定工作進度管制表(如附件三),並於次月
      五日前函報消防署。
(二)為瞭解與督導補助經費實際運用及執行情形,消防署必要時得依受
      補助機關陳報資料,不定時派員實地督導。
(三)每月執行進度有落後情形者,受補助機關應說明落後原因,並提具
      解決對策;有連續落後情形者,消防署並得視需要召開檢討會議,
      請受補助機關說明。
(四)受補助機關執行績效不佳者,消防署對各該項補助款得縮減或取消
      補助,由原受補助機關自籌經費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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