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防火宣導組織成員之訓練分為基本訓練、專長訓練、常年訓練及其他 訓練,由消防局(或授權所屬機關單位)辦理,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除基本訓練課程由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消防署)訂定之外,其餘 訓練課程由消防局(或授權所屬機關單位)自行訂定。 (一)基本訓練:新進人員施以十二小時以上之訓練。 (二)專長訓練:於基本訓練結束後,依轄區特性,施以六小時以上之訓 練。 (三)常年訓練:全年訓練時數應達二十四小時以上。 (四)其他訓練:視協助推展消防業務及各項講習、宣導工作需要辦理之 。
組織成員之訓練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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