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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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安監督人複訓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其課程名稱及時數規定如下:
(一)公共危險物品管理實務探討:二小時。
(二)公共危險物品處理作業基準:二小時。
(三)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對策:二小時。
(四)消防防災計畫之說明及檢討:一小時。
(五)測驗:一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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