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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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參與本中心所辦專業訓練班期
(一)教官視訓練流路,須於訓練前 3  個月前提出本中心開設之專業訓
      練班受訓申請,透過公開選拔甄選機制決定參訓人員。
(二)參與受訓人員於受訓期間不得編排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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