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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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甄選要件
一、火災及救護案件於受理時,可依照下列要領進行受理派遣。
(一)火災案件:
      1.第一次派遣:火災案件於確認地址(或概略地點)後即可進行派
        遣,派遣之戰力由各級消防機關視狀況調度。
      2.執勤人員須再詢問:(1) 火災類型、建築物類型;(2) 有無
        人員受困、受傷;(3) 起火樓層、建物樓層(非建築物本步驟
        可省略);(4) 有無火煙或濃煙的顏色。視案情狀況得持續詢
        問火災其他資訊或進行後續加派戰力。
(二)救護案件:
      受理時須詢問:(1) 救護類型;(2) 傷患意識;(3) 有無正
      常呼吸;(4) 傷患人數。
二、各級消防機關火災及救護案件之派遣時間為本計畫之分析標的,以派
    遣率關鍵績效指標進行計算,次由軟體系統,計算機關與各執勤人員
    之平均受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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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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