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09/16
一、配合修正規定第三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增列中央各部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得辦理防災士培訓課程及第二點增列進階防災士,爰修正本點序文,增列中央各
部會、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防災士合格證書及識別證之程序,及進階防災
士合格證書與識別證之格式。
二、另為讓中央各部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培訓機構申請發給防災士合格證
書及識別證需檢附之資料有一明確及便利之檢核基準,爰增列第五款,明定防災
士培訓成果資料檢核表。
- 111/11/10
一、點次變更。
二、修正為向本部申請發給防災士合格證書及識別證,並酌作文字修正。
- 109/03/11
酌作文字修正。
- 107/08/10
規範防災士培訓單位於結訓後,需檢附相關資料報本部發給合格證書及識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