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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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中央各部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培訓機構應於防災士培訓課
    程結訓翌日起一個月內,檢附下列資料及學員大頭照電子檔,向本部
    申請發給防災士合格證書(如附件八、附件十)、識別證(如附件九
    、附件十一):
(一)學員名冊。
(二)培訓計畫及課程表。
(三)講師及學員簽到紀錄。
(四)學員學科測驗答題卷及術科測驗結果表。
(五)防災士培訓成果資料檢核表(如附件十二)。
顯示立法理由
113/09/16
一、配合修正規定第三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增列中央各部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得辦理防災士培訓課程及第二點增列進階防災士,爰修正本點序文,增列中央各
    部會、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防災士合格證書及識別證之程序,及進階防災
    士合格證書與識別證之格式。
二、另為讓中央各部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培訓機構申請發給防災士合格證
    書及識別證需檢附之資料有一明確及便利之檢核基準,爰增列第五款,明定防災
    士培訓成果資料檢核表。
111/11/10
一、點次變更。
二、修正為向本部申請發給防災士合格證書及識別證,並酌作文字修正。
109/03/11
酌作文字修正。
107/08/10
規範防災士培訓單位於結訓後,需檢附相關資料報本部發給合格證書及識別證。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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