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8
八、評估呼吸道
    以看、聽方式評估呼吸道是否有阻塞之現象,若有應先打開呼吸道:
(一)以壓額抬下顎法打開呼吸道(頸椎傷患使用下顎推舉法,當不能打
      開呼吸道時應立即改用壓額抬下顎法)。
(二)若發現嘴巴內有可見的異物或嘔吐物應先將其去除,然後再打開呼
      吸道;如無法清除,則進入「清除呼吸道異物」救護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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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7/11/12
第二款修正標點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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