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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考認可實施辦法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明定認定機構辦理型式認定作業,包含
書面審查、實施試驗及初次工廠檢查等三部分。為進一步推動業者自主品質管理
機制,本要點將初次工廠檢查列為申請型式認定之必要項目,不同於上開認可實
施辦法僅就依消防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申請型式認可之部分業者要求實施
初次工廠檢查。
二、基於經濟性及合理性,第二款第一目所定實施試驗要件,相較上開認可實施辦法
,增列得由認定機構派員至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第三公證機構試驗室之選項。同
款第二目但書及第三款第二目但書,分別明定申請人如出具國外第三公證機構之
試驗報告,且附有持續有效之該機構登載證明文件者,認定機構得逕予書面審查
及確認,免予實施試驗或初次工廠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