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8
八、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新增實施認定品目,登錄機構於登錄證書有效期間
    內,得檢附第四點規定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點第一項書面審
    查或併實地評鑑合格後,增列認定品目,並換發登錄證書;其有效期
    間與原登錄證書效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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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8/02/15
參考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項並配合本要點第五點規定,明定登錄機構於登錄證書有效
期間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新增認定品目時,登錄機構得申請增列認定品目及其申請
程序。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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