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製容器實施定期檢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判定為不合格: 一、第一次外觀檢查時,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鋼裙腐蝕變形、顯著損傷或無法直立。 (二)本體底端與鋼裙底面間之底面空隙(將容器直立於水平面時,容器 本體底端與水平面之空隙距離)不符合下列規定: 1.十公斤裝以下之容器:八毫米以上。 2.超過十公斤裝,五十公斤裝以下之容器:十毫米以上。 (三)表面局部或全部受到火焰或電弧灼傷。 (四)有深度零點八毫米以上之傷痕、腐蝕。 (五)熔接部位之凹痕深度達零點八毫米以上或非熔接部位之凹痕深度達 十二毫米以上。 (六)護圈顯著變形或容器軸心顯著歪斜。 (七)經重新焊接或護圈與鋼裙標示之製造年份不一致。 二、耐壓試驗時,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液體洩漏或異常膨脹現象。 (二)永久膨脹率超過百分之十。 三、第二次外觀檢查時,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割傷或銼傷等痕跡: 1.傷痕長度未達七十五毫米,且傷部最深在零點八毫米以上。 2.傷痕長度在七十五毫米以上,且傷部最深在零點四毫米以上。 3.傷痕深度達零點四毫米,且傷痕尖銳。 (二)腐蝕: 1.圓孔狀腐蝕分散在表面,且其最深部分在一毫米以上。 2.圓孔狀腐蝕之分布面積占表面積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且最深部分 在零點七毫米以上。 3.線狀腐蝕一處長度未達七十五毫米,且最深部分在一毫米以上。 4.線狀腐蝕一處長度在七十五毫米以上,且最深部分在零點八毫米 以上。 5.線狀腐蝕二處長度未達七十五毫米,且最深部分在零點七毫米以 上。 6.線狀腐蝕二處長度在七十五毫米以上,且最深部分在零點五毫米 以上。 (三)凹痕: 1.熔接部分及沿熔接縫處發生之凹傷其深度超過六毫米,且深度應 為容器同一處凹進部分垂直投射至表面所形成之範圍平均直徑十 分之一以上。 2.其他非熔接部位之凹痕深度超過十毫米。 (四)口基變形: 1.口基之變形,嚴重傾斜致無法將容器裝入水槽施行耐壓試驗。 2.因口基之螺紋變形,致容器閥裝上後有效螺牙數在七牙以下。 四、內部檢查時,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內部有龜裂、傷痕、剝落現象。 (二)腐蝕深度在零點五毫米以上局部腐蝕分散。 五、重量檢查時,將容器淨重(含護圈、鋼裙,不含容器閥)除以容器個 別認可檢驗完成時淨重所得之值,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者,其於耐壓試驗所測得之永久膨脹率逾百分 之十。 (二)在百分之九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九十五者,其於耐壓試驗所測得之永 久膨脹率逾百分之六。 (三)未達百分之九十者。 鋼製容器依第六條第四款規定進行抽真空程序時,無法排除洩漏或異常現 象者,視為容器不合格。
一、配合法制體例,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之二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第六條第四款修正鋼製容器進行抽真空程序時,不得有洩漏或異常現象,爰 增訂第二項容器抽真空時,無法排除洩漏或異常現象者,視為容器不合格之規定 。
參考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基準第五點、第七點及第九點至第十一點規定,定 明施行鋼製容器第一次外觀檢查、耐壓試驗、第二次外觀檢查、內部檢查、重量檢查 時,判定為不合格之各項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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