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8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自收受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試驗結果或第二項試驗報告之次
日起十日內,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案件經審查合格者,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認可並核發型式認可證書;審
查不合格者,應敘明理由,不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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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9/06/15
定明型式認可之審查准駁時限及不同審查結果之處理方式。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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