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8
八、服勤人員訓練講師應由專業機構檢具講師建議表(如附表四)及符合
    本訓練要點第六點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向本署申請審查合格,
    並登載於消防安全管理資訊系統(以下簡稱管理資訊系統)後,始得
    由專業機構遴聘之。
    專業機構應依講師資格及授課科目對照表(如附表五)規定安排課程
    ;每位講師每期總授課時數不得逾四小時。
顯示立法理由
110/10/13
一、第一項明定講師資格及管理規定。
二、第二項明定講師授課之科目及時數規定。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