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服勤人員訓練講師應由專業機構檢具講師建議表(如附表四)及符合 本訓練要點第六點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向本署申請審查合格, 並登載於消防安全管理資訊系統(以下簡稱管理資訊系統)後,始得 由專業機構遴聘之。 專業機構應依講師資格及授課科目對照表(如附表五)規定安排課程 ;每位講師每期總授課時數不得逾四小時。
一、第一項明定講師資格及管理規定。 二、第二項明定講師授課之科目及時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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