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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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津貼發給機關(構)應核實發給津貼,領取津貼者有提供詳實資料
    之義務;其有下列情事之一,且經查證屬實者,各津貼發給機關(構
    )得撤銷或廢止發給津貼之全部或一部:
(一)提供之資料虛偽不實。
(二)重複請領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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