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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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勤務變更、代理制度規定
一、災時應變小組執勤人員有下列原因之一無法執勤者,得免參與執勤編
    排:
(一)懷孕及生產。
(二)因公受訓、出國、公假、事假、病假、休假、婚假等時程長達兩週
      以上者。
(三)次月將離職、退休人員。
(四)身體狀況不佳並領有重大傷病卡、殘障手冊,致服勤困難者(原則
      每次免執勤以一年為限)。
(五)其他重大事由致服勤困難者(每次免執勤以一年為限)二、申請免
      參加執勤者,須填具免執勤申請表(如表二十九)及檢附佐證文件
      ,奉署長核可後,當月二十日前提出者,於次月生效;當月二十一
      日後提出者,於再次月生效;每次免執勤屆期前須重新檢討申請。
三、申請免執勤者,由整備應變組於年底造冊送各組室主管參考,且於應
    變中心開設時,得依實際狀況納入支援各編組勤務運作。
四、新進同仁於當月二十日前報到者,納編為次月執勤人員;
    當月二十一日後報到者,納編為再次月執勤人員。
五、執勤人員因故無法執勤者,應填具執勤變更申請表(如表三十)經核
    准後送人事小組彙辦,否則不得變更勤務。
六、各編組之執勤人員因故無法到勤時,原則由各編組組長自行調整組內
    人員工作職掌、輪替週期共同執行該組應變任務;倘現有人力不足以
    因應,則由該編組組長視情形協調其他編組支援必要人力,倘協調不
    成則請示副指揮官(副署長或主任秘書)決定,抑或提高該編組各梯
    次進駐員額及執勤頻率(原三天執勤一次得變更為二天執勤一次)以
    為因應,必要時得口頭請示指揮官裁定後執行。
七、參謀組得視情況研提災時應變小組縮小編制方案,經報請指揮官同意
    後,再由參謀組通報各編組組長據以實施縮小編制。另縮編留守人員
    ,需依各編組組長、組長指示,分擔執行縮編退勤人員任務。
八、替代役原則免參與執勤,惟各組組長得視需求,經副指揮官同意後通
    知替代役參與執勤。
九、為配合內政部主管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前進協調所開設作業,如經
    應變中心指揮官同意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前進協調所時,作業協調
    組成員即轉換為前進協調所進駐人員之搜索救援組、支援調度組、幕
    僚參謀組、行政庶務組及網路資訊組,並聽從前進協調所總協調官指
    派,執行相關工作。
十、執勤人員需奉派進駐非開設於本署之應變中心或本部前進協調所時,
    得由參謀組指定其他執勤人員代理。
十一、為利應變小組運作,經簽奉署長核准免參與執勤人員,於應變小組
      作業期間上班時段,得依實際狀況納入支援各編組勤務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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