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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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前二點參觀人員及申請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依館內路線指標或依導覽人員導覽路線參觀學習。
(二)禁止攜帶寵物、違禁物或危險物品等入館。
(三)館內禁止抽煙、進食、喧嘩、奔跑並應穿著整齊入場。
(四)高中以下學校預約參觀,須有教師隨行。
(五)展場布置應經本中心同意,禁止以黏、貼、釘、掛等動作施作於館
      內之建築物、設施、設備及器材;如有損壞,應負賠償責任。
(六)啟用燈光、音響、投影機或外接其他電器設備,應經本中心同意,
      並於使用完畢後回復原狀。
(七)使用館內設施、設備或器材,應由本中心同意後,得以使用;固定
      設備不得擅自拆卸、搬動;如有損壞,應負賠償責任。
(八)館內設施、設備或器材使用完畢,應立即歸還,經本中心清點完畢
      ,方可離開。
    參觀人員及申請人應要求入館人員遵守前項各款規定;未依規定致發
    生意外或造成人員傷亡,由參觀人員及申請人負全部責任。
    參觀或布置防救災裝備器材展覽時,如發生事故,應立即通報本中心
    ,並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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