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屬輕微風險者,已遴用防火管理人(保安監督人)訂定工廠消防防護
與防災計畫,每半年辦理情境式綜合自衛消防編組演練,並在落實自
主管理及應變管理機制下,得設置下列合理可執行替代消防安全設備
:
(一)滅火設備:
1.平時有人可即時啟動幫浦,且至少二人有能力操作,得免自動啟
動。
2.消防栓箱得加設水帶數量(小於四條),其放水壓力及放水量應
符合法定值,且至少二人有能力操作滅火設備,得排除消防栓箱
水平距離限制。
3.消防幫浦得沿用既有之產業用幫浦等設備,其加壓送水裝置,設
於便於檢修,且無受火災等災害損害之處所。
4.緊急電源得採用具同等性能之引擎動力系統。
(二)排煙設備:
1.平時有人可即時啟動排煙設備,且至少一人有能力操作,得免自
動啟動。
2.排煙口位置得設於天花板高度二分之一以上之範圍內。
3.緊急電源得採用具同等性能之引擎動力系統。
4.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以防煙垂壁區劃,且天花板及牆面之
裝修材料使用不燃材料或耐燃材料,或設有自動滅火設備,有效
延長避難時間之場所,得免自設排煙設備。
依前項輔導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特定工廠,其合格檢修申報書,得視
為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特定工廠登記應檢附
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