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8 條
零售業者應於每年四月及十月填具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資料申
報表(如附表五),並檢附附表一至附表三資料,以書面、網路系統或其
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方式向營業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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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2/21
鑑於現行販賣場所於每年四月及十月申報容器串接使用場所資料之作業模式,並考量
附表四係為用戶安全檢查紀錄,且每二年零售業者應提供一次安全檢測服務,其資料
份數眾多,由零售業者自存以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以減輕其申報負擔
,爰明定零售業者應於每年四月及十月填具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資料申報
表,並檢附附表一至附表三資料,以書面、網路系統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
之方式向營業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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