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第五款所定裁剪、縫製、安裝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訂有進出貨程序及安裝施作方法,並設置施工用工具。 二、品質管理方法,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規定。
明定從事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剪裁、縫製、安裝施工之業者,應具備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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