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8 條
具耐水洗性能之纖維製品除依前二條規定進行燃燒試驗外,須另取試體依
下列規定進行洗濯處理後,再依前二條規定進行燃燒試驗:
一、取樣:自二平方公尺以上之纖維製品裁取長四十五公分寬三十五公分
    之試體五片;材質為經接觸火源產生收縮之纖維製品,應取八片;材
    質為經接觸火源產生熔融之纖維製品,應取六片。試體之布邊如有纖
    維解開或鬆脫之虞者,應於洗濯前施以拷克等適當措施。
二、洗濯:
(一)洗衣槽內之水位應淹至十四公分深度,並於攝氏六十度正負二度之
      溫水中,以百分之零點一比例加入無添加劑之粉狀洗滌用肥皂。
(二)試體應共重一點三六公斤,重量不足時,需以一般未具防焰性能之
      聚酯纖維白布補足。
(三)洗濯時,以保持攝氏六十度正負二度之水溫,運轉十五分鐘。
(四)以攝氏四十度正負二度之清水,連續清洗三次,每次五分鐘,每次
      清洗所需水量與第一目規定相同。
(五)施以脫水二分鐘。
(六)乾燥烘乾時,應於攝氏六十度正負二度狀態下進行。
(七)應依前六目規定連續進行五次水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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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12/21
一、因應一般窗簾等傢飾用布之使用,基於衛生及清潔,會不定期進行清潔洗濯,而
    具有防焰性能之纖維製品,依各產品防焰加工處理方式之不同,於水洗處理後,
    其本身之防焰性能亦會受到影響,爰參照CNS一○二八五纖維製品防焰性試驗
    法規定第五節與日本防焰性能之耐洗性能基準等規範及現行實務運作情形,明定
    進行窗簾等纖維製品具耐水洗性能者,除進行前二條規定之燃燒試驗外,應另取
    試體針對該纖維製品之特性水洗處理後,再進行防焰性能燃燒試驗,以確認其防
    焰性能是否因水洗而減弱或消失,爰明定進行洗濯處理之取樣及洗濯方法。
二、為避免試體需加作試驗或布樣經水洗縮水或布邊鬆脫等無法固定於試驗設備,爰
    第一款明定之取樣數量。
三、為模擬實際清洗情形,爰於第二款第二目明定試體應共重一點三六公斤,不足者
    以一般未具防焰性能之聚酯纖維白布補足;另可水洗之纖維製品多為原紗防火,
    並不因與未具防焰性能之白布一起進行水洗而喪失防焰性能。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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