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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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領補助款之補助項目執行方式:
(一)購置專業救援裝備:受補助直轄市、縣政府依執行計畫之編列項目
      採購裝備,由受補助直轄市、縣政府消防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
      定自行辦理,所購設備應納入財產保管。
(二)租賃救援人員定位設備:受補助直轄市、縣政府依執行計畫之編列
      項目租賃衛星等定位裝備,由受補助直轄市、縣政府消防機關依政
      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自行辦理。
(三)辦理專業訓練:受補助直轄市、縣政府依審查通過之執行計畫書之
      編列項目,由受補助直轄市、縣政府消防機關以勞務委託或自行辦
      理方式執行。
(四)開發建置山域事故救援管理平臺:受補助直轄市、縣政府配合本部
      消防署盤點需求,依第四點規定編列自籌款匯入本部消防署帳戶,
      由本部消防署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統一辦理採購作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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