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8 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自主定期檢查行政指導綱
領規定,實施外部檢查或內部檢查合格之儲槽,視為已完成初次定期檢查
,其下次定期檢查期限得自該次外部檢查或內部檢查合格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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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1/18
本辦法施行前,倘有儲槽業依內政部所定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自主定期檢查行
政指導綱領規定,經外部檢查或內部檢查合格者,已達定期檢查確保儲槽安全之目的
,視為已完成初次定期檢查,爰定明其下次定期檢查期限之起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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