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8 條
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十五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
一、法令制度類。
二、技術工程實務類。
三、設備、技術及工法類。
四、災例研討類。
五、職業倫理類。
六、測驗。
前項訓練時數以小時為單位,滿五十分鐘以一小時計算,連續九十分鐘以
二小時計算。
第一項訓練時數,每小時採計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第八條第一
項第五款規定之積分十分。
未參與第一項第六款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二小時以上者,應予退訓。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3/02/27
一、為使消防設備人員藉專業訓練汲取新知,爰第一項明定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之
    課程類別及時數規定,除新訂修之法規或相關行政規則、設備、技術、工法等執
    業上之知能外,並納入災例研討及職業倫理等類別,以提升執業品質。
二、考量學員需有合理之上課及休息時間,第二項明定訓練時數計算標準。
三、依據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消防設備人員應於原執
    業執照有效期間屆滿三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
    請換發執業執照,其中第五款規定,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包含積分三百分以上之專
    業訓練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爰於第三項明定訓練時數採計為積分
    之方式。
四、第四項明定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應予退訓情形,以避免學員未參與測驗而無測
    驗成績或請假時數過多,無法達成訓練目的。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