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8 條
專業機構應於儲槽檢查完竣後十日內,將檢查結果以書面方式通知儲槽起
造人或管理權人,並副知儲槽所在地主管機關。
前項為完工檢查合格者,專業機構應發給合格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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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3/07
一、第一項定明專業機構應於檢查完竣後,將檢查結果通知儲槽起造人或管理權人,
    與其通知之方式及期限。檢查結果並應副知儲槽所在地主管機關,俾利主管機關
    掌握轄內儲槽狀況,針對定期檢查不合格者追蹤後續改善情形。
二、另依本法第十五條之五第三項規定,儲槽起造人申請使用執照前,應經專業機構
    完成檢查,並出具合格證明文件,爰定明第二項,就完工檢查合格之儲槽,專業
    機構應發給合格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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