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8 條
專業機構施予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經初訓領有合格證書
者,取得安全技術人員資格。
前項取得安全技術人員資格者,應自初訓結束之日起,每二年至少接受複
訓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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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3/14
一、為使安全技術人員了解其職責、具備相當之知能及能持續汲取新知,爰於第一項
    定明由專業機構施予安全技術人員訓練,並分為初訓及複訓二階段,其中經初訓
    領有合格證書者,取得安全技術人員資格。
二、第二項定明取得安全技術人員資格者,應定期接受複訓之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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