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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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領補助款之補助項目執行方式:
(一)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自行辦理
      。
(二)應於各補助項目明顯處註明「內政部消防署補助」字樣。
(三)所購設備應納入財產保管。
(四)補助之現代化火災現場勘察車交車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
      擇期辦理交車典禮,並邀請本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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